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7134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亨泰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1747945301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意,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西侧内蒙古恒升绒毛制品有限公司院内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396472599J。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701298946C。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巴彦淖尔市亨泰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亨泰冶金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亨泰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