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7607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赛跃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05E0B)。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217号(东一时区大厦)C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建兴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62919338F)。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17-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赛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建兴建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赛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赛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