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荣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象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宁波和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4968元,后将诉请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