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603财保151号
申请人:安徽辉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徐圩乡永红村刘圩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PHRX6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沱河路科创大厦C区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3016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辉郎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账号:5212********)、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账号:5212********)、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05********)、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账号:3405********)、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惠黎支行,账号:3400********),合计冻结170万元存款,该申请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辉郎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账号:5212********)、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账号:5212********)、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05********)、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账号:3405********)、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惠黎支行,账号:3400********),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辉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