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603财保39号
申请人: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经济开发区运河路与谷山路交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TYAD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沱河路科创大厦C区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3016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159号隋唐运河古镇开运街6#街区古韵丹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9215884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月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安徽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淮北隋唐运河古镇.运河大观园工程款8911357元,该申请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安徽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安徽旭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淮北隋唐运河古镇.运河大观园工程款8911357元。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