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361号
原告:道尔化成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188号1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765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道尔化成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道尔化成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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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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