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尔化成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道尔化成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国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361号 原告:道尔化成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188号1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765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道尔化成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道尔化成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