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523财保2号 申请人: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一期21号楼5单元2510室建筑面积为89.79平方米住宅、14号楼4单元1807室93.3平方米住宅、3号楼3单元2705室98.01平方米住宅、1号楼1单元409室62.28平方米住宅;2.查封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三期7号楼102-202号一连二门市,建筑面积为238.74平方米住宅。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一期21号楼5单元2510室建筑面积为89.79平方米住宅、14号楼4单元1807室93.3平方米住宅、3号楼3单元2705室98.01平方米住宅、1号楼1单元409室62.28平方米住宅; 二、查封被申请人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三期7号楼102-202号一连二门市,建筑面积为238.74平方米住宅。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