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吉0523执保3号
申请人: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吉05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辉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一期21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89.79平方米住宅、14号楼X单元X室93.3平方米住宅、3号楼X单元X室98.01平方米住宅、1号楼X单元X室62.28平方米住宅;二、查封辉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御龙苑三期7号楼X号一连二门市,建筑面积为238.74平方米住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