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永进与某某、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881民初4144号 原告:***,男,l968年9月l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45岁,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山镇大起村**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桂平市建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93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己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