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478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434P,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1幢12楼、13楼.
负责人方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杭州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52048681,住所地浙江省***四季青三堡村八组6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57900663,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以北、英萃路以东英萃国际中心。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杭州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