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7026号
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三堡村八组623号。
法定代表人施龙宝。
委托代理人李雷、夏雨农,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海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施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