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771号
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01号市建供水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金昌市东方慧博职业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杭州路金利数码港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东方慧博职业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已与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东方慧博职业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外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