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1516号
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01号市建供水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二社72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