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1542号
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01号市建供水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
被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金昌市永昌县人。
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