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桂0924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兴业县城隍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67773783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市景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湖龙村骑龙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FXA6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景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24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11884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元11月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覃塘支行(账号:4505********_1)内的存款118841元,扣除执行费1622元,本案执行款117219元(含受理费、保全费)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不再办理收退,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24民初200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到期债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24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到期债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