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执1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2021)甘092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查到其名下存款,本院已扣划,查到其名下车辆3辆,本院将冻结过户手续,此外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150.2元,7535.2元未履行,执行费97元已缴。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兴光
审判员  李生波
审判员  孙琰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