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37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南市街地震台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690367028Q。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毛俊礼诉被告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某自行达成付款协议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卫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