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3民初81号
原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南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923MB1624237G。
负责人:许庆军,该局局长。
被告: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南街地震台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690367028Q。
法定代表人:赵克鹏,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宏伟,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瓜州。
被告:杨宏文,男,1971年8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原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与被告酒泉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宏伟、杨宏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2022年6月
28日,原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诉讼费交纳期内,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书面表示不再交纳该案诉讼费,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丽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琪
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