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32民初33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永和县城内人,现住永和县。
被告: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地址:永和县政府二楼。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南滨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9日出生,永和县城内人,现住永和县。
在原告**与被告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山西长胜公路有限公司、刘洋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洋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