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日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顺鑫达钢材经销处与通辽市日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1501号之一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顺鑫达钢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西窑村。 经营者,***,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通辽市日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保开公路北西段四数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辽宁省。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顺鑫达钢材经销处诉被告通辽市日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顺鑫达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17元,减半收取10058.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