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诚建设(四川)有限公司

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11民初269号 原告:内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内江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内江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原告内江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