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神速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108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神速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翔劳人仲案字(2023)第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神速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神速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支付工伤待遇赔偿31245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4580元。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神速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被执行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款217030元转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上述案款21245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58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神速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神速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