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21民初1479号
原告:长春市福泰绿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大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珲春北街18号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春市福泰绿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福泰绿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长春市福泰绿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福泰绿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长春市福泰绿色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