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某某复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财保73号 申请人:**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珲春北街。 法定代表人:高立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复服务有限公司(养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养老公司银行存款X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复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X元,冻结期限X年。 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