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与上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红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珲春北街18号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立新,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