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7603民初13号
原告: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18号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男,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分公司负责人,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红石镇临江社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男,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审计部副部长,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邑市政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邑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邑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给付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370841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宇邑市政公司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宇邑市政公司承包了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林业专用公路水毁桥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宇邑市政公司按照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2016年9月30日,工程整体完工并交付使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出据工程竣工验收书,宇邑市政公司多次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协商结算事宜未果。该工程总价款为11996841元,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五次付款4626000元,其余7370841元未付。
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辩称,工程总价款应为9516127元,已按工程进度分五次付款4626000元。红石林业局与宇邑市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因变更设计,工程造价增加。红石林业局的主管部门测算,工程总价款应为9516127元。红石林业局已于2016年8月29日、2016年9月14日、2017年1月25日、2018年2月26日、2019年1月31日,共5次向宇邑市政公司付款计4626000元。红石林业局尚欠宇邑市政公司工程款4890127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5日,宇邑市政公司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宇邑市政公司承包了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林业专用公路水毁桥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宇邑市政公司按照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2016年9月30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出据工程竣工验收书,工程决算价为9516127元。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已按工程进度分五次付款4626000元,尚欠工程款4890127元。
上列事实,有宇邑市政公司提交的宇邑市政公司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签订的协议书、红石林业局专用公路水毁桥梁修复工程增加工程量表、会议纪要、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提交的水毁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决算价表、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承认宇邑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宇邑市政公司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应当支付宇邑市政公司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红石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市宇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901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1元,减半收取计22960.50元,由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