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6490号 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儒典(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层A区112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硕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67Q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儒典(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硕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