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6490号
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儒典(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层A区112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硕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67Q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儒典(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硕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