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57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67Q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292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另,被执行人尚某支付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上**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经营场所,通过房产、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案诉讼保全冻结的银行帐户中余额极少,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上**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