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4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睿艳
书 记 员 潘 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