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872号
原告:上海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斌,男,员工。
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田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明,男,员工。
原告上海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因双方和解,原告上海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25元,由原告上海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邱译莹
书 记 员 邱译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