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神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北京市政路桥项目经理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26民初885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后坪镇车峰坪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神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北京市政路桥项目经理部。地址:保康县后坪镇。 负责人:***,保神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北京市政路桥项目经理部经理。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6390P。 法定代表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硕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5号C幢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RXJL3E。 法定代表人:***,重庆硕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神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北京市政路桥项目经理部、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硕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