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郑某;北京市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928民初8153号 原告:郑某,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让河乡黑石头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