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北京市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2民初1349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老城乡双庙村。身份证号码412702195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刘庄社区。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6390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