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2民初1349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老城乡双庙村。身份证号码412702195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刘庄社区。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6390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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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