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1民初5511号
原告: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河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魏茂发,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四川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四川四通破产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丽锦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