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7413号
原告:成都恒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成都银河国际汽摩商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霞,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男,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中鼎国际2栋10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加伟。
原告成都恒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乐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2019年12月27日,原告成都恒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恒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