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03民初5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