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盛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民初3734号 原告:济南盛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26号院79号楼3-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巷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盛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盛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盛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盛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济南盛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