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双碑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2民初748号
原告: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双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双碑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2022ME1497195B。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596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三贤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8669989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双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双碑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双碑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双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