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3民初5998号
原告:合肥市科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天怡国际商务中心主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7Y4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73907009F。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科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