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汇信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2145号 原告:郑州市汇信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袁庄乡姚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4PACC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系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友谊街火车站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银生砼搅拌站,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河西镇苏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汇信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银生砼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市汇信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44元,减半收取为70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