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银生砼搅拌站、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2460号
原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银生砼搅拌站、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晚平 人民陪审员 田守仁 人民陪审员 秦启明
法官 助理 李宇颖 书 记 员 唐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