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松建设有限公司安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1民初35号
原告: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大鲸港镇小湾社区丰康大道鲸港园区(雅洁新材料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天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新东街社区23组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天松建设有限公司安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官陵湖社区050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松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松建设有限公司安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计1144元,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何书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