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申18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