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力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申18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