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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有限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762号 原告:彭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刘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