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55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与被告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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