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55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与被告某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