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

王某某;某某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24民初1604号 原告:王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甲省某某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