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24民初1606号
原告:张某,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