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04民初1940号
原告:枣庄市华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79818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汉友,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系该行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8086299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民,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枣庄市华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华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华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华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