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3665号
原告: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创业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培建,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中核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7188号万科天誉广场C2座10楼1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核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和法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