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321民初3091号
原告: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06068382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告:***,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告:***,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告:***,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告:***,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
被告:***,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
被告:***(曾用名***),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
被告:***,男,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告。
原告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楚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湖北东楚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途无故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东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共同支付湖北东楚公司工程款924812元(其中没有约定的垫付工程款646812元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另278000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十一人共同设立“金紫峰宝觉寺筹建委员会”,重建位于双峰县金紫峰的“宝觉寺”,该筹建委员会未经登记备案,由其成员以该委员会名义对外办理“宝觉寺”重建的各项工作,其中***对外负责筹建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为基建组及财务组成员。2016年11月1日,***、***以筹建委员会代表人的名义与湖北东楚公司授权代表人***签订了《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施工合同》,将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建筑施工蓝图主体范围内所有工程(包含基础、主体及室内外彩绘工程)发包给乙方(即原告方)施工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期、工程质量、结算方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湖北东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发包方要求按3000元/组增加制作了29组斗拱。大雄宝殿完工后,双方于2017年7月19日就增加工程项目“宝觉寺斋堂、厕所”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发包方以总价278000元的价格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宝觉寺斋堂及厕所交给湖北东楚公司施工。发包方在前述施工过程中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导致材料款无法支付到位,湖北东楚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完成施工后,要求发包方验收付款遭到拖延。发包方于2017年10月2日举行了宝觉寺落成开光仪式,开始实际使用该工程全部项目;截至当日止,被告方累计支付工程款9720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18年春节前,湖北东楚公司面临材料供应商催收材料款,***、***、***与湖北东楚公司代表人***和材料供应商在宝觉寺协商一致:由***出具金额为339447元的材料欠款明细单,由宝觉寺筹建委员会支付,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材料欠款明细单交给***、***后,被告方一直未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后经多次交涉,***才吩咐基建组、财务组成员***、***、***、***、***在***家出具结算单一份,恶意扣减工程款,***出于无奈,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结算方式和结果,但发包方一直未支付余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应立即付清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户籍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金紫峰村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案涉大雄宝殿工程的发包人是以***、***为代表的未经登记的“金紫峰宝觉寺筹建委员会”及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
3、《施工协议书》,用以证明双方就“斋堂、厕所”达成协议,约定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价格278000元,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宝觉寺的附属设施。
4、“重建宝觉寺功德碑”照片,用以证明宝觉寺重修完成于“丁酉年冬月”即2017年11月,筹建委员会的成员为被告***等十一人。
5、工程验收表,用以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6、结算单,拟证明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情况。
7、***、***、***、***、***、***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案涉工程的筹建委员会为***等十一人,以及三方就未付款项的协商内容。
***、***、***、***、***、***、***、***、***、***辩称,一、合同签订者为***等人,并非筹建委员会全部成员,且宝觉寺为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不适格;二、本工程未按图施工,未在约定日期前交付,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三、本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和地方验收合格工程标准,且验收程序不合规,不具有效力。
***辩称,被告应为合同签订者***、***,自己只是出于善意捐款,并不承担责任;工程未按图纸施工致使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专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评估以核减相应款项;法院冻结措施带来了不便,希望筹委会内部筹措资金与湖北东楚公司协商调解。
被告方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出具的《宝觉寺未按设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清单》,用以证明湖北东楚园林古建公司未按设计图完成施工。
2、宝觉寺现场工程问题的照片,用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1、被告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证据2、证据3即合同的签订者并非重建筹委会全部成员,认为不能以证据4、证据7认定重建筹委会全部成员为适格被告,认为证据5验收程序不合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认为证据6结算程序不合规。原告方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关联性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认为证据2中的不合图纸的部分双方已经进行了核减不应重复扣除,墙面油漆瑕疵部分是工程交付后受自然环境影响。针对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的异议,本院已通知双方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申请鉴定,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申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双峰县金紫峰村有一座古寺“宝觉寺”,因年久失修,破旧;2016年,附近村民***、***、***、***、***、***、***、***、***、***、***十一人提议重建“宝觉寺”,并成立前述十一人组成的重建筹委员会,且刻制“金紫峰宝觉寺”印章一枚,议定由筹委会十一人筹资132万元(人平12万元),其余资金采取募捐方式筹资。2016年11月23日,筹委会成员以“双峰县宝觉寺”名义达成“捐款协议书”,拟向金紫峰村民及众信徒筹集捐款。筹委会成员***、***、***、***、***、***、***、***、***在协议上签字。
重建筹委员会内部分工如下:***为总负责人,***、***为财务管理人员,***、***为施工管理人员。2016年11月1日,金紫峰宝觉寺建筹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签订《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施工合同》,***、***与***分别代表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该施工合同约定:1、承包范围和内容,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建筑施工蓝图主体范围内所有工程(即包含基础、主体和室外彩绘工程),且主体基础部分在-1.00米内,若主体基础部分超出-1.00米,需另外增加成本,增加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大雄宝殿四周水沟明沟部分归承包方完善;2、工程造价总包干价1580000元,如需设计变更、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本造价不包含水、电、室内外景灯安装及室外附属工程;3、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发包方应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4份,地质水准点与坐标1份,若发包方无法提供,由承包方在征得发包方同意认可后提供,但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4、发包方组织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与施工图纸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字的交底会审纪要,在三日内分送有关单位;5、承包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等朝霞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计划交发包方;6、工程总工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竣工验收;7、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并符合国家规定和地方验收合格工程标准;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的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测评,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交发包方,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进行结构中间验收;8、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完成第一层柱子付工程款总造价20%,完成第一层主体工程付工程款总造价30%,完成第二层主体负工程款总造价50%,完成装放架子,付足工程款总造价80%,办完交工验收后(竣工报告提交后十五日内组织验收)支付工程总造价15%,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9、施工与设计变更,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涉及文件进行施工,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承包方成大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涉及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10、工程验收,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11、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支付工程款,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12、未尽事宜,宝殿第一层后面一方有廊无斗拱,其他结构按图纸施工,宝殿台明中门中间踏步预留空间归发包方施工;2017年春节主体封顶质量验收标准以双方文塔山质量为准;宝殿内地面为水磨石,厚度5-8CM。
本工程采用湖北东楚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就双峰县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项目所设计的“规划设计图纸”,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在设计图纸上盖章确认。设计图纸载明:建筑层次为一层重檐建筑,总面积529.2㎡,建筑通高14.435m;外墙面做法为12厚1:2水泥石灰砂浆底、8厚1:2水泥石灰砂浆面、铁红涂料饰面;油漆刷水性水泥漆两遍(圆柱采用朱红色、橡条采用朱红色、望板为朱红色);柱顶石为花岗岩;基础42个桩;即第一层两边柱距25.8m、第一层±0以上带边层高5.81m,至第一椽带边高9.81m,至第二层椽到顶高14.435m;五彩斗拱全斗、半斗大样图;底层柱为K24,直径550、高9.95m;等。
宝觉寺筹委会还向双峰县佛教协会申请设立双峰县金紫峰宝觉寺为佛教活动场所,双峰县佛教协会报告给双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该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民宗发(2017)1号文件批复“拟同意上报市局,请你会按照《宗家事务条例》及佛教有关教规教义,加强对筹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双峰县民族宗家事务局于2018年11月22日核发《宗家活动场所登记证》给双峰县宝觉寺,该寺庙负责人***(***)。
2017年7月19日,***、***分别代表发包方、承包方又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发包方的“双峰县宝觉寺斋堂、厕所”的施工,总报价为278000元;施工期为70天(2017.7.20-10.1),逾期一天罚款200元;工程款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后于2018年中秋节一次性付清,否则按月息2分赔付承包方损失,但最后结账日不得超过2019年春节;该工程所有材料由发包方垫付,总结算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2019年1月3日,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向发包方提交“双峰县宝觉寺工程验收表”,内容为大雄宝殿基础(按图纸要求)、主体(按图纸要求)、附属(按图纸要求)、佛像工程(按图纸要求)、斋堂主体、附属、厕所(按图纸、基建处要求);验收结果均为合格;验收人员签名为***、***、***、***、***;备注栏为***于2019年1月8日签署“经基建组成员验收,同意结账”的意见,并同时提交一份结算表,承包方***及发包方代表***、***、***、***、***在上签名,该结算表载明:大雄宝殿工程价1580000元,斋堂厕所工程价278000元,合计工程款1858000元,已付现金991688元;筹委会担保材料339447-7200元(佛像未确定款);黄总未完工总计扣除119500-5100=68500元(栏杆石鼓1500元、地坪石材厚度不够10000元、斋堂仿古门窗不合格15000元、走廊栏杆2000元,地板空鼓3000元、斋堂吊顶不合格3000元、外墙褪色3000元,合计51000元应扣除);附大雄宝殿后面斗拱共29组、佛像刘总在2017年底做油漆中,筹委会已用开支扣除5000元。
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20年10月10日组织发包方、承包方核算,核算结果为:双方确认宝觉寺工程合同总价款1858000元;承包方主张已付工程款991688元,发包方主张已付1011688元(相差2万元);未付材料款339447元中,发包方主张已付156946元;前述相抵,承包方主张尚应付工程款709367元,扣除协商未完工及质量问题的68500元后下欠工程款640867元,但发包方主站尚应付工程款689367元,尚应扣除包括68500元在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工程款(未按图施工、未按文塔标准验收、含四周栏杆未做、门窗未做仿古、大殿总高低了86cm-两个柱未做所引起、佛像底座下沉、外墙油漆掉落、走廊栏杆出错);承包方提出增做29组斗拱应增加工程款87000元。尔后,发包方提出如下异议:债务应由宝觉寺承担;质量问题有大殿从地面至楼面梁比施工图纸低83CM,佛像底座下沉,外墙油漆褪色、门窗未做仿古、走廊栏杆出错、大殿四周未做仿古栏杆;工程合同造价为1858000元,已付102万元,加***捐款18800元,刘捐款888元,发包方代付工程款249759元,合计1289447元,实欠合同价款只有568553元。
庭审中,法庭就未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就鉴定问题进行了释明,双方均不同意申请司法鉴定,承包方的理由是该工程已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且发包方已实际使用了宝觉寺;发包方则向法庭提交了《双峰县文塔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双峰县文塔及附属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双峰县文塔山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出具的《宝觉寺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清单》,提出应扣除未完工的工程价款174491.51元。对此清单,在后次庭审中,承包方仍坚持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发包方已实际使用的质证意见,且未提出鉴定申请。发包方亦未提出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方十一人成立“金紫峰宝觉寺重建筹委员会”且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及出资金额,***作为总负责人及代表以该委员会名义与湖北东楚公司签订的《金紫峰宝觉寺大雄宝殿古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对合同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为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工程总价为1858000元,已付1011688元工程款、材料款156945元,下欠工程款和材料款689367元;双方就未完工部分已达成协议扣除68500元,后发包方提出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款项为174491.51元并提交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出具的“宝觉寺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清单”,本院认为双方协商扣除的68500元未完全包括其余未完工部分,承包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认定发包方下欠的工程价款为446375.49元(1858000元-1011688元-156945元-174491.51元-68500元=446375.49元)。另湖北东楚公司提出双方后口头约定增做了29组斗拱,每组3000元,被告方提出没有书面证明,故本院酌情认定每组1500元,29组斗拱计43500元,以上发包方共计应付489875.49元。
湖北东楚公司虽存在未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和部分工程未按图纸施工、不合格的现象,但宝觉寺已于2017年10月2日举行开光仪式实际投入使用,2019年1月8日,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验收,宝觉寺筹建委员会基建组的全体成员已签名验收,双方就工程款项进行核减、结算,但至今仍未付清剩余款项,双方均存在违约,综合双方过错,本院认为应由发包方立即付清未付款项,双方各自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489875.49元。
二、驳回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东楚园林古建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由***、***、***、***、***、***、***、***、***、***、***负担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